摘要:琅琊区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准确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处置...
琅琊区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准确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合法形式,以理性方式逐级向党和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实施下列行为,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采用拉横幅、打标语、大声喊叫、堵大门等方式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扰乱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
(三)侮辱、诽谤、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占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他人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在信访接待等场所有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越级走访, 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扰乱单位秩序;
(八)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但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闹访;
(九)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过程中,信访人仍通过网络平台等恶意反复登记或者在办理期限内仍非法越级走访的;
(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定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坚持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多次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从事信访活动;
(十二)利用全国“两会”“七一”“十一”等国家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赴省进京制造影响;
(十三)以采取极端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十四)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博客、短视频、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自伤、自残、自杀等;
(十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如有上述所列情落之一的,从严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
滁州市琅琊区司法局
滁州市琅琊区信访局
2022年9月6日
信息来源 |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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